通知公告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换届公示
发布日期:2020 年 09 月 28 日

尊敬的各单位会员:

根据民政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文件精神和有关意见,现将换届负责人候选名单、理事会候选名单、监事会候选名单、《章程》草案及说明、《会费》及调整说明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公示期为9月28日至10月8日):

第一部分 本会负责人候选名单

驻会名誉会长:

李春方:辽宁协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

会        长:

张  欣: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秘书长

常务副会长:

李  杰: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董事长

王秀斌:东北金城建设集团董事长

李惠泉:辽宁现代老年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文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道胜:丹东滨海建设集团董事长

迟国康:环球通国际旅行社(沈阳)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

王  弘:中国菌物学会蛹虫草分会会长、辽宁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金兵: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利军: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丽艳:沈阳小康时代艺术团团长

李云华:辽宁亲和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权恒: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国民:康贝佳口腔(沈阳)总经理

周  萌:沈阳优创和合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娜:沈阳市惠万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总经理

高  红:辽宁金秋老年病医院原党委书记

张  晗:沈阳市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经理

贾健明:辽宁弘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迎东:沈阳市安宁医院副院长

秘 书 长:

杨  硕:家福百年(辽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二部分 本会理事会候选名单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1

于  露

大洋集团蔚蓝房地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2

王  弘

辽宁弘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王  竹

沈阳君晟瀛进出口有限公司

总经理

4

王  霞

沈阳市铁西区连霞爱心托老所

院长

5

王兴达

大连优森柯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6

王  勇

喜马拉雅营销服务商(辽宁站)

总经理

7

王文林

爱德利尔科技发展(大连)公司

总经理

8

王金兵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主任

9

王利军

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

董事长

10

王秀斌

东北金城建设集团

董事长

11

王宝学

辽宁食尔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

12

王清顺

丹东市老年服务协会

副会长

13

王艳萍

沈阳乐居养老院

院长

14

王海鹰

辽宁益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15

支  勇

沈阳万怡安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16

朱丽艳

沈阳市小康时代艺术团

团长

17

朱培旭

清晨中医百草益寿医养事业部

总监

18

安立新

沈阳耘仓农产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19

孙雪梅

沈阳优识精准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

吕建华

盘锦市老年服务协会

秘书长

21

刘天鹤

沈阳五行源中医

总经理

22

刘淑琴

沈阳百强家政有限公司

总经理

23

刘越阳

沈阳市越阳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4

刘春辉

沈阳玉潼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5

刘道纪

沈阳天天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26

吴孟超

大连春风广告有限公司

董事长

27

孙国兴

阜新市老年服务协会

副会长

28

苏国飞

大连市康贝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9

邢文良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书记

30

李  杰

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

董事长

31

李  健

葫芦岛市老年服务协会

副会长

32

李云华

辽宁亲和源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33

李权恒

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总经理

34

李春方

辽宁协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

魏迎东

沈阳市安宁医院

副院长

36

栾福茂

沈阳市金和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37

李惠泉

辽宁现代老年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董事长

38

李  军

沈阳沈大医院

副院长

39

迟国康

环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董事长

40

周  萌

沈阳优创和合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41

陈  思

沈阳市天柱山养老院

院长

42

陈  亮

辽宁社区养老智化援助中心

总经理

43

陈玉峰

辽宁德智关爱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44

陈松浦

沈阳松浦博爱养护中心

院长

45

杜红霞

辽阳市宏伟区颐和老年公寓

院长

46

杜国民

康贝佳口腔(沈阳)

总经理

47

徐道胜

丹东滨海建设集团

董事长

48

黄陆军

盘锦沁温泉主题公园

总裁

49

高  红

辽宁金秋老年病医院

原书记

50

杨  硕

家福百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51

宋振海

沈阳市浑南区振海医院

院长

52

贾健明

辽宁弘爽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53

张  欣

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秘书长

54

张  晗

沈阳市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总经理

55

张  赛

北京天天一泉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56

梁宏业

沈阳市大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57

谭福军

沈阳樱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董事长

58

赵金普

辽宁泰朗精密不锈钢管业公司

总经理

59

姜  娜

沈阳惠万民居家养老服务公司

总经理

60

姜艳凤

沈阳市娘子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61

栾  涛

海城现代凌美产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62

袁  坤

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63

贾  磊

沈阳天年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第三部分 本会监事会候选名单

黄   昆:沈阳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团长

王晓楠:丹东淮阳温泉颐养公馆院长

何文涛:华汇大客户团险部总经理

李正红: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杨  琳:中置医养办公室主任

四、本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

英文名:AGED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LAONING PROVNCE,(缩写ASALP)。

本会的性质:是由渉老服务和渉老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老人解难,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尽责,为会员服务。

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主体行为;引领涉老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三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路79号B802室。邮政编码:11000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规,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方针政策;

(二)为省委省政府当好参谋,提出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四)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从事居家社区养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六)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大力促进养老机构建设;

(七)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探索养老模式,大力创新多种养老方式;

(八)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开发和营销老年产品,大力繁荣养老消费市场;

(九)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组建养老研究机构,发挥其咨询、评估和参谋作用;

(十)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组建为老服务的职业学校,承担养老专业化服务队伍培训任务;编辑出版《老年服务》会刊;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论坛活动;

(十二)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品牌,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具有《营业执照》等证件及产品合法审批等文件;

(四)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规模,在本地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本单位《营业执照》等证件及产品合法审批文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支持本会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2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所有制代表性;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他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六条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弟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2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

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换届《章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充分发挥《章程》作为社会组织纲领性、基础性、准则性的作用。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有关文件以及本会实际情况。

修订之处如下:

 *一是,增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中,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是,增加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在第三条中具体表述为: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

*四是,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2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是,在第二十二条中,将理事会的职权修订为13条,这13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是,增加了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增加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从本会实际出发,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取消了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所有条目 。

五、本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草案及修改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为保障本协会正常工作和开展活动,实现“为老人解难,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尽责,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发挥本会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撑,因此有必要收取会员交纳的会费。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本会收取会费的同时要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一、会费交纳说明

(一)所有单位会员都应按照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是:每年都按第一次交纳会费时间,即入会7日内为交纳会费的时间。

二、会费交纳标准

(一)担任常务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20000.00元(贰万元)会费。

(二)担任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0.00元(壹万元)会费。

(三) 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0.00元(叁仟元)会费。

 

(四)担任会员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00元(壹仟元)会费。

三、会费管理办法

本协会依据国家对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处理财务管理中的各项事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账目公开制度。协会秘书处,每年都要向协会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10部委的规定,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度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大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大会审议;每年都要向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财务工作报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二)坚持勤俭办会制度。在财务管理中,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三)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管协会运行中的收支状况,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四)坚持岗位责任制度。财会人员要协助法人代表和秘书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法人代表或秘书长报告。

 

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和会员单位实际状况,本会对会费交纳标准进行了全面降低:

 

会费交纳标准

(一)担任常务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由原交纳30000.00元(叁万元)降到20000.00元(贰万元)。

(二)担任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由原交纳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降到10000.00元(壹万元)。

(三) 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由原交纳3500.00元(叁仟伍佰元)降到3000.00元(叁仟元)。

(四)担任会员的单位会员,每年由原交纳2000.00元(贰仟元)降到1000.00元(壹仟元)会费。

详见《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六、拟设分支机构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已成立中共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会员大会代表全体会员意志,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协会一切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议执行和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负责人贯彻落实;为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会将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制度建设,更好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为凝聚高端咨询、策划、评价等各方面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在养老服务业中的独特作用,本会将进一步加强专家委员会(顾问机构)建设。

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精神和本会多年的实践经验,拟对日常办事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并新设置10个分支机构。设置的机构如下:

协会分支机构:设置“四盟”、“六专”。“四盟”,即:涉老企业联盟;医养结合联盟;渉老健康产业联盟;渉老文旅联盟。

“六专”,即:健康服务专业委员会;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委员会;老年人心理服务专业委员会;渉老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渉老人才培训专业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设置“一室”、“五部”。“一室”,即:综合办公室。“五部”,即:党委工作部;会员服务部;专家服务部;联盟服务部;专委会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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