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三好街79号奉天硅谷 大厦B座8层 |
电话: | 024-23923388 |
发布日期:2020 年 07 月 24 日
尊敬的各单位会员:
根据民政部和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于2020年10月份到了换届年限。现将换届征求意见函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发送给贵单位,望各单位严格审查换届征求意见函,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换届征求意见函之一:关于拟任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征求意见函
尊敬的各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
2020年5月20日,在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召开了驻会负责人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会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朱绍毅主持,参会人员有:黄昆、王惠民、周志敏、陈英、李春方、关秉达、张欣、杨硕。
会议研究了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人选问题,一致同意提名李春方教授任本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其理由如下:一是从特殊性看,他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用经济学同行评议专家,是管理学知名教授,是精通养老服务行业的引领者。二是从实践经验看,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于2008年他就提出了筹建本会的设计方案,并主动承担筹建任务;担任第二届理事会(2015年)秘书长以来,在他和驻会领导、会员单位及秘书处的积努力与艰苦奋斗下,本会2次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三是从未来需要看,本会乃至我省正处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期和驻会负责人全部调换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本会工作的党政老干部均到了退出理事会年龄。协会急需有一位能够掌管全面工作、引领会员单位继续前行的带头人。经多年考验,大家认同李春方教授担任本会会长。四是从基本素质看,李春方教授具备担任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素质。他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信念坚定,清正廉洁;德才兼备,善于团结;作风扎实,任劳任怨;身体健康,精神饱满;能说、能写、能干。虽然超龄,大家还是一致同意提名李春方教授拟任本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现征求各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的意见。请将您的意见于7月31日前用微信形式反馈给张欣。
请按如下提示填写意见:
姓 名: 工作单位: 协会职务:
是否同意李春方教授拟任本会会长:
如果不同意请提出候选人:
★★★★★★★★★★★★★★★★★★★★★★★★★★★★★
换届征求意见函之二:关于拟任第三届理事会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征求意见函 理事会负责人名单
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李春方——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管理学教授(第二届执行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
李 杰——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董事长(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王秀斌——东北金城建设集团董事长(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李惠泉——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管理学教授(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邢文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徐道胜——丹东滨海建设集团和淮阳温泉颐养公寓董事长(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迟国康——环球通国际旅行社(沈阳)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常务副会长)
张 欣——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第二届常务副秘书长
副 会 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弘——辽宁弘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副会长)
王文林——爱德利尔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届副会长)
王金兵——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届副会长)
王利军——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副会长)
朱丽艳——沈阳市小康时代艺术团团长(第二届副会长)
刘淑芹——沈阳百强家政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届副会长)
李云华——辽宁亲和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副会长)
李权恒——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届副会长)
杜国民——康贝佳口腔(沈阳)总经理(第二届副会长)
陈玉峰——辽宁德智关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副会长)
黄陆军——盘锦沁温泉主题公园总裁(第二届副会长)
高 红——辽宁金秋老年病医院原党委书记(第二届副会长)
贾健明——辽宁弘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晗——沈阳市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经理(第二届副会长)
魏迎东——沈阳市安宁医院副院长
秘 书 长:
张 欣——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常务副会长(兼)
姓 名: 工作单位: 协会职务:
是否同意上述人选:
对不同意者应说明理由:
如有增补人选应说明理由:
★★★★★★★★★★★★★★★★★★★★★★★★★★★★★
换届征求意见函之三:关于拟任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征求意见函 理事会成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弘——辽宁弘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竹——沈阳君晟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菲——康贝佳口腔(沈阳)企划部主管
王 霞——沈阳铁西区连霞爱心托老所院长
王 勇——喜马拉雅营销服务商(辽宁站)政务总经理
王文林——爱德利尔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玉梅——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科主任
王兴亮——东北国际医院副院长
王金兵——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利军——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秀斌——东北金城建设集团董事长
王清顺——丹东市老年服务协会常务副会长
王海鹰——沈阳爱尼鑫居家养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艳萍——沈阳乐居养老院院长
马 勇——中行信托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事业部经理
宁 崇——辽宁大学生命科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教师、博士
石红雨——辽宁人民艺术剧院老干科科长
左明天——中科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丽艳——沈阳市小康时代艺术团团长
朱培旭——清晨中医百草益寿医养事业部总监
曲媛媛——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立新——沈阳耘仓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建华——盘锦市老年服务协会秘书长
刘天鹤——沈阳五行源中医总经理
刘佳鑫——洛可可有限公司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刘淑琴——沈阳百强家政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银霞——辽宁德智关爱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秋菊——葫芦岛市老年服务协会副会长
刘道纪——沈阳天天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孟超——大连春风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国兴——阜新市老年服务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 杰——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董事长
李 健——葫芦岛市老年服务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云华——辽宁亲和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红兵——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副总经理
李春方——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管理学教授
李笑颖——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海鹏——辽宁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教授、管理学博士
李惠泉——辽宁当代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管理学教授
迟国康——环球通国际旅行社(沈阳)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 萌——沈阳优创和合心里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亮——辽宁社区养老智能化援助中心总经理
陈 思——沈阳市天柱山养老院院长
陈玉峰——辽宁德智关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松浦——沈阳松浦博爱养护中心院长
邢文良——花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杜红霞——辽阳市宏伟区颐和老年公寓院长
杜国民——康贝佳口腔(沈阳)总经理
徐道胜——丹东滨海建设集团和淮阳温泉颐养公寓董事长
黄陆军——盘锦沁温泉主题公园总裁
高 红——辽宁金秋老年病医院原党委书记
杨 硕——家福百年(辽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 芳——辽宁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书记
宋振海——沈阳市浑南区振海医院院长
张 欣——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执行副秘书长
张 肃——沈阳体育学院副教授
张 荣——沈阳大洋装饰公司办公室主任
张 晗——沈阳市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经理
张 颖——辽宁德仁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赛——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亚龙——东北金城建设集团总经理
郭 英——盘锦沁温泉主题公园总经理
赵 冰——沈阳药科大学医学英语教育副教授、博士
赵金普——辽宁泰朗精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艳凤——沈阳市娘子军家政有限公司董事长
栾 涛——海城现代凌美产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 磊——沈阳天年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健明——辽宁弘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逯 萍——沈阳乐居养老院副院长
谭福军——沈阳樱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迎东——沈阳市安宁医院副院长
戴书哲——沈阳市沈河区祥颐园老年公寓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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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征求意见函之四:关于修订后的拟用于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征求意见函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
英文名称:AGED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英文缩写:ASALP
第二条 本会性质: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是以服务于老年人为共同目标,由涉老企业的单位会员自愿组成。本会是积极推进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是整合涉老服务资源,满足养老服务业各方需求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省委省政府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为老人解难,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尽责,为会员服务”;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主体行为;引领涉老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本会业务活动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奉天硅谷大厦B座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规,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方针政策;
(二)为省委省政府当好参谋,提出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三)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四)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从事居家社区养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六)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大力促进养老机构建设;
(七)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探索养老模式,大力创新多种养老方式;
(八)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开发和营销老年产品,大力繁荣养老消费市场;
(九)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组建养老研究机构,发挥其咨询、评估和参谋作用;
(十)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组建为老服务的职业学校,承担养老专业化服务队伍培训任务;编辑出版《老年服务》会刊;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论坛活动;
(十二)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品牌,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具有《营业执照》等证件及产品合法审批等文件;
(三)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规模,在本地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支持本会发展;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未经允许,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理事会同意。同时要报送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辽宁省社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征求会长、常务副会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 监事会负责本会年度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 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每年要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自通过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并向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监事会审查同意,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已设立党委),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为老服务,推动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特殊情况下,可由中共正式党员、德高望重的退休领导干部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理事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间2020年7月20日)
附: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换届《章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充分发挥《章程》作为社会组织纲领性、基础性、准则性的作用。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有关文件以及本会实际情况。
2018年4月28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指出,“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拓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我们以该文件为依据,从本会实际出发,修订了《章程》。修订之处均用横线标明。共修订了八处:
*一是,在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增加了如下表述: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是,在第四条 阐明了:本会业务活动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在第十三条增加了: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是,在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了第五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是,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第七项:(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六是,在第三十一条 增加了监事会条目: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 监事会负责本会年度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 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每年要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是,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组织建设,共增加了六条: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已设立党委),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九条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为老服务,推动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中共正式党员、德高望重的退休领导干部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本会对理事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八是,从本会实际出发,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取消了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条目: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
(修订时间2020年7月20日)
姓 名: 工作单位: 协会职务:
是否同意修订后的《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章程》:
如有修改之处请写明第X章第X条修改意见:
★★★★★★★★★★★★★★★★★★★★★★★★★★★★★
换届征求意见函之五:关于修订后的拟用于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
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为保障本协会正常工作和开展活动,实现“为老人解难,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尽责,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发挥本会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撑,因此有必要收取会员交纳的会费。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本会收取会费的同时要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一、会费交纳说明
(一)所有单位会员都应按照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是:每年都按第一次交纳会费时间,即入会7日内为交纳会费的时间。
二、会费交纳标准
(一)担任常务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20000.00元(贰万元)会费。
(二)担任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0.00元(壹万元)会费。
(三) 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0.00元(叁仟元)会费。
(四)担任会员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00元(壹仟元)会费。
三、会费管理办法
本协会依据国家对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处理财务管理中的各项事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账目公开制度。协会秘书处,每年都要向协会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10部委的规定,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度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大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大会审议;每年都要向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财务工作报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二)坚持勤俭办会制度。在财务管理中,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三)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管协会运行中的收支状况,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四)坚持岗位责任制度。财会人员要协助法人代表和秘书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法人代表或秘书长报告。
(修订时间2020年7月20日)
姓 名: 工作单位: 协会职务:
是否同意修订后的《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如有不同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
附:《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会费修订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和会员单位实际状况,本会对会费交纳标准进行了全面降低,详见《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
(修订时间2020年7月20日)